索 引 号:SM00129-0200-2019-00001 | 发文机构 : 三明市环境保护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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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 号 :明环规〔2019〕1号 | 发文日期 : 2019-02-17 |
《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已于
一、 提高站位,充分认识《条例》颁布的重要意义
《条例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,彰显了省委、省政府坚持新发展理念,坚持全民共治、源头防治、标本兼治,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、增强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的决心和能力。《条例》作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项法规,将为我省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撑。在今后一段时间,认真开展《条例》宣传贯彻工作,对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、巩固和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。各地及局各科室(单位)要提高政治站位,充分认识宣传贯彻《条例》的重要性,精心组织人员认真学习、深刻领会、准确把握《条例》的内涵和要义。
二、 广泛宣传,大力营造《条例》实施的浓厚氛围
《条例》颁布后,我局将通过编印发放手册、媒体报道、“法律进企业”等多种形式,对《条例》进行宣传,提高社会各界对《条例》的认识。各地要结合辖区实际,创新宣传形式和手段,利用“两微一端”、政府网站等新媒体进行《条例》宣传;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,在车站、主要商贸区、主干道和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及设施张贴《条例》宣传口号、图片、横幅等,还可以通过固定宣传栏、LED显示屏等形式开展广泛宣传,增强宣传的感染力和影响力。
三、 强化培训,切实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法治意识
各地要针对不同群体对象,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《条例》培训学习活动,让大气污染防治法治观念深入人心。
(一)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培训。《条例》明确地方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,各地要协调当地党校或行政学院,安排专题培训班或者在课程设置中增加相关内容,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进行培训学习。
(二)加强对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。局污防科、生态法规科,监察支队等主要相关科室(单位)要加强对县(市、区)环保局的培训指导;各地也要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和培训计划,组织本部门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。
(三)加强对排污单位的培训。根据“谁执法、谁普法”原则,各地可结合“6.5”环境日、“12.4”宪法宣传日重要契机,结合日常环境执法检查、综合执法等多种渠道,开展“《条例》进企业”活动,及时对大气重点排污单位、有关生产经营者进行《条例》宣传培训,提高行政相对人的环保守法自觉性。
四、精心准备,切实保障《条例》的落实到位
《条例》明确规定地方要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改善计划、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、城市扬尘控制区、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等工作,各地要抓紧制定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,细化落实《条例》规定,切实做到依法定权、依法行政。
五、 强化执法,全力推动《条例》的有效实施
《条例》进一步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大气环境监管措施,对我市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,各地要结合机构改革和环保垂管制度改革,抓紧做好机构、人员、设备等方面软硬件建设,培养高水平、高素质的监管执法人才队伍,运用好《条例》这一法律武器,严格按照《条例》规定,强化执法监管,铁腕治污,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向大气污染宣战,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。
三明市环境保护局
2019年1月3日